本报讯(记者 林靖 通讯员 晨勉)曾引起关注的沈阳双喜压力锅制造总公司诉浙江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百货公司名誉权纠纷案日前得出终审结果,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驳回双喜公司要求被告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80万元的诉讼请求。
1998年6月,双喜公司以苏泊尔公司及百货公司于1997年1月17日在某报联合刊登名为《“苏泊尔公司”高价回收旧标准压力锅启示》的广告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
该广告中称,“苏泊尔公司原下属玉环压力锅厂过去曾以有偿商标使用的方式陆续售出带Y标记的双喜牌压力锅,这些按旧标准生产的压力锅存在设计上的缺陷,易因使用不当而发生事故。因此凡持有这种或其他品牌旧标准压力锅的消费者,均可以旧锅折换安全性能进一步完善的苏泊尔牌新标准压力锅。”其后附有活动日期、折价标准和有关商场名称。
经查,玉环压力锅厂在1990年至1994年间取得双喜公司“双喜”商标的有偿使用许可合同,约定产品带Y标记以区别双喜公司产品。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苏泊尔公司下属企业确曾以商标有偿使用方式生产、销售过“双喜”牌(带Y标记)压力锅,由于该压力锅的生产是执行部颁’85标准,而按照后来的国颁’92强制性标准,压力锅应增加防堵、防爆、手柄开合等安全装置,安全性能进一步完善,铝压力锅正常使用年限为8年。苏泊尔公司与百货公司因而联合刊登换锅广告并未捏造事实、贬损他人,未侵犯双喜公司的名誉权。